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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布!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2024年04月23日 09:58:15 人气: 11496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必要性分析:
 
  按环境管理要求安装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应确保其数据准确有效
 
  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危废焚烧等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中,不仅对新建及现有污染源烟气排放一氧化碳和氯化氢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还提出了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中要求焚烧设施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要求烟气在线监测应至少包括烟气中颗粒物、SO2、NOx、HCl和CO等5项指标。2017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垃圾焚烧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装、树、联”三项任务,同时要求环境监管部门依据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执法、监督和管理。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0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
 
  为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对于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要求,急需配套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技术规范,确保其数据准确有效。本标准主要对固定污染源废气CO和HCl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内容作出技术规定,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CO和HCl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推动固定源废气CO和HCl在线监测在环保行业中的应用,为排污单位、社会化运维机构以及环境管理部门提供技术依据和支撑,有利于形成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完整、协调的标准体系。
 
  现行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
 
  现行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标准主要规定了SO2、NOx、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的技术要求,无法满足焚烧烟气排放特征因子氯化氢和一氧化碳连续监测的管理需求。
 
  为有效支撑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排放的监管,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仪器的性能质量,构建符合我国垃圾焚烧污染源排放特点和现状,满足在线监测和管理需求的垃圾焚烧CEMS质量管理规范体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CEMS的适用性检测工作。为保证仪器检测科学规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借鉴欧、美、日等国外相关标准,开展不同型号典型仪器验证测试,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颗粒物、SO2、NOx、HCl、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检测作业指导书)》(HJC-ZY80-2017),为相关仪器的设计、生产提供指导,可以作为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颗粒物、SO2、NOx、HCl、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的技术依据。
 
  截止目前,固定污染源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仍缺乏对一氧化碳、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全面规范指导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氯化氢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监督考核、质量保证和数据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本标准的制定,进一步推动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标准体系的完善,为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排放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CO)和氯化氢(HCl)连续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CO、HCl 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部分主要内容:
 
  4 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
 
  4.1 CEMS由CO和(或)HCl监测单元、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4.2 CEMS应实现连续测量废气中气态污染物CO和(或)HCl浓度、废气参数,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可将数据、图文等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湿基浓度和干基浓度转换应参照HJ 75相关要求。
 
  4.3 采用全程高温抽取测量方式的CO/HCl-CEMS,其高温预处理部件整体控制温度≥180 ℃,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和查询。
 
  4.4 采样探头平台上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4.5 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应保存不少于1年的全部系统操作日志(应包含登录操作、工作状态、运行维护、参数修改、计算公式修改、时间修改等,以及相关操作的用户、时间、内容、数值或状态前后变化情况等),应可调阅和查看详细的日志记录。日志记录不可修改和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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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首次发布!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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